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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港务局关于组织开展广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补贴资金申请项目(2019至2020年度第四批) 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港务局 发布时间:2020-07-16 17:23:24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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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港局〔2020〕85号

广州市港务局关于组织开展广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补贴资金申请项目(2019至2020年度第四批)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港务局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海事局关于印发广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港规字〔2019〕2号)的相关要求,现组织开展广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补贴资金申请项目(2019至2020年度第四批)申报工作,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式

通过网址:https://greenport.gzport.gov.cn/,登陆广州市港务局港口船舶排放控制资金补贴系统进行网上申报。企业登录系统后需先填写完善本企业信息后,方可进行申报。

二、申报时间

2020年7月16日9:00至2020年8月31日24:00。

三、申报条件

根据《广州市港务局关于印发广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穗港局[2019]33号)《广州市港务局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海事局关于印发广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港规字〔2019〕2号),结合第一批补贴申报工作咨询答疑情况,我局发布了《广州市港务局关于发布广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补贴资金政策答疑文件的通知》,对申请条件及要求进一步细化明确,具体如下:

(一)2016年7月20日以后建设岸电设施或电动船配套充电桩,同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港航企业,可以申请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补贴(含电动船配套充电桩):

1.港航企业加入并履行广州港航绿色公约;

2.港口岸电设施建设项目或电动船配套充电桩项目通过验收;

3.岸电设施建设项目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新建码头建设项目配套的岸电设施不在此项补贴范围内。

(二)2016年7月20日以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航运企业,可以申请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补贴:

1.航运企业加入并履行广州港航绿色公约;

2.企业及船舶注册地均为广州;

3.使用液化天然气(LNG)或电能等清洁能源为动力的新建或改造船舶;

4.船舶经船检机构检验合格。

本次补贴范围不含租赁的设备、电池,电动船租赁电池的费用暂不纳入电池和电力系统成本。

(三)2018年1月1日以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港口企业,可以申请清洁能源设备补贴:

1.港口企业加入并履行广州港航绿色公约;

2.港区内替代更新的拖车、叉车、正面吊采用液化天然气(LNG)、电能以及其他清洁能源。

本次补贴范围不含租赁设备,申请补贴的替代更新设备须为申请企业自有设备。

(四)2019年1月1日以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港口企业,可以申请岸电设施使用补贴:

1.港口企业加入并履行广州港航绿色公约;

2.为靠泊船舶提供岸电服务。

为修造船舶、游艇提供岸电服务的情况不在此项补贴范围内。

(五)2019年1月1日以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航运企业,可以申请船舶转用低硫油补贴:

1.航运企业加入并履行广州港航绿色公约;

2.船舶经合法登记;

3.船舶为列入广州港出海航道进出船舶总计划的海船,并如实申报船舶净吨、靠离泊时间等所有资料;

4.船舶已签署承诺书,承诺并切实做到每次靠泊广州港时,进入沿海控制区全程均使用含硫量≤0.1%m/m的低硫燃油。

考虑到本补贴政策及配套办法出台后的宣贯,企业对政策知悉了解的过程,航运企业可向我局递交《关于实际履行船舶转用低硫油承诺起算时间的声明》,并如实提交相关船舶资料。其中,2019年6月30日前签订船舶转用低硫油承诺书的航运企业,可申请2019年1月1日以来船舶转用低硫油;在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船舶转用低硫油承诺书的航运企业,可从2019年7月1日起申请船舶转用低硫油;2020 年1月1日之后签订船舶转用低硫油承诺书的企业,只能申请签约日期之后的船舶转用低硫油补贴。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资金不予支持:

1.享受过市级同类财政资金补贴的项目;

2.尚未建成验收的项目;

3.与港口清洁能源项目建设、船舶使用岸电或转用低硫燃油等无关的项目或活动。

四、第四批申报补贴项目范围

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或通过验收的项目。

五、申报程序

(一)企业按照申请补贴类别在线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港务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现场核实,出具资助评审意见;

(三)市港务局确定拟给予补贴的项目及补贴金额,并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天;

(四)对于公示后有异议的项目,由市港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重新进行公示;对于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由市港务局报市政府审定;

(五)经市政府审定后,补贴资金根据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纳入下一年部门预算,待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批复下达后,由市港务局拨付给申请单位。

六、申报材料

1.根据《广州市港务局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海事局关于印发广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港规字〔2019〕2号)第十五条要求,在线填写表格、上传申请材料,其中要求加盖公章的材料,须加盖公章后彩色扫描上传。

2.纸质申请材料编制要求: 申报项目通过市政府审定后,根据补贴通知书要求,申请表格及相关附件材料合订成册,各种附件材料分类置于申请表后面。纸质申报材料内容须与网络系统填报内容一致,提交一式3份。

七、联系方式

政策咨询:

020-83050355(港口处),020-83050391(调度中心)

020-39099001(海港分局),020-82152631(黄埔分局),

020-83059962(内港分局),020-84887618(番禺分局),

020-89681543(五和分局),020-82762599(新塘分局), 

技术支持:0755-83165211,13620952970

广州市港务局

2020年7月1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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