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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港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6/2019-00001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港务局 成文日期: 2019-07-04
名称: 广州市港务局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海事局关于印发广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穗港规字〔2019〕2号 发布日期: 201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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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港务局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海事局关于印发广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7-04  浏览次数:-

穗港规字〔2019〕2号

广州市港务局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海事局

关于印发广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港航企业:

为加强对广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补贴资金的规范管理,特制定《广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广州市港务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港务局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广州海事局

2019年7月4日

广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补贴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广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作战方案(2018-2020)》《广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纳入“建设广州国际航运中心扶持资金”统一管理及核算,专项用于支持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和使用、港口清洁能源设备更新改造、电能或液化天然气(LNG)船舶建造或购置、船舶转用低硫燃油等相关项目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安排遵循公平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等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社会公示、监督核查、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补贴资金由广州市港务局牵头负责,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及广州海事局按照职责分工协同管理。

第五条 市港务局职责:

(一)完善广州港航绿色公约,动员相关企业机构加入并履行广州港航绿色公约;

(二)负责受理补贴申请,并组织对受理的补贴申请进行评审;

(三)负责对申请补贴资料进行审核、公示,并报市政府审定;

(四)负责按照本年的补贴资金总额申报下一年度的财政预算,以及专项补贴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五)负责根据批复的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六)负责组织绩效目标管理、运行跟踪、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各项管理工作,委托有关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七)对码头岸电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对市港务局申报的补贴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后纳入市港务局年度预算报人大审批,将经人大审批后的预算下达给市港务局;

(二)负责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职责:

(一)协助推广船舶使用岸电、低硫燃油和其他清洁能源应用等工作;

(二)协助对港口岸电设施建设情况开展核查;

(三)配合对船舶使用岸电和转用低硫燃油情况开展监督抽查;

(四)负责协助做好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补贴的申报工作;

(五)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广州海事局职责:

(一)配合发动航运企业加入广州港航绿色公约并签署岸电、低硫燃油使用承诺书;

(二)开展船舶使用燃油硫含量抽检;

(三)对船舶转用低硫燃油开展监督抽查;

(四)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事项。

第九条 补贴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一)如实提供相关补贴申报材料;

(二)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验收;

(三)对补贴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 补贴资金支持的项目共五类,包括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补贴(含电动船配套充电桩)、岸电设施使用补贴、清洁能源设备补贴、船舶转用低硫油补贴、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补贴。

第十一条 在广州港港区范围内建设、提供、使用清洁能源的港航企业,均可以按照以下条件及要求申请相应项目的补贴资金:

(一)2016年7月20日以后建设岸电设施或电动船配套充电桩,同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港航企业,可以申请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补贴(含电动船配套充电桩):

1.港航企业加入并履行广州港航绿色公约;

2.港口岸电设施建设项目或电动船配套充电桩项目通过验收;

3.岸电设施建设项目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新建码头建设项目配套的岸电设施不在此项补贴范围内。

(二)2019年1月1日以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港口企业,可以申请岸电设施使用补贴:

1.港口企业加入并履行广州港航绿色公约;

2.为靠泊船舶提供岸电服务。

为修造船舶、游艇提供岸电服务的情况不在此项补贴范围内。

(三)2019年1月1日以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港口企业,可以申请清洁能源设备补贴:

1.港口企业加入并履行广州港航绿色公约;

2.港区内替代更新的拖车、叉车、正面吊采用液化天然气(LNG)、电能以及其他清洁能源。

(四)2019年1月1日以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航运企业,可以申请船舶转用低硫油补贴:

1.航运企业加入并履行广州港航绿色公约;

2.船舶经合法登记;

3.船舶为列入广州港出海航道进出船舶总计划的海船,并如实申报船舶净吨、靠离泊时间等所有资料;

4.船舶已签署承诺书,承诺并切实做到每次靠泊广州港时,进入沿海控制区全程均使用含硫量≤0.1%m/m的低硫燃油。

(五)2019年1月1日以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航运企业,可以申请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补贴:

1.航运企业加入并履行广州港航绿色公约;

2.企业及船舶注册地均为广州;

3.使用液化天然气(LNG)或电能等清洁能源为动力的新建或改造船舶;

4.船舶经船检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资金不予支持:

(一)享受过市级同类财政资金补贴的项目;

(二)尚未建成验收的项目;

(三)与港口清洁能源项目建设、船舶使用岸电或转用低硫燃油等无关的项目或活动。

第十三条 补贴标准:

(一)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补贴(含电动船配套充电桩):

对已通过验收的岸电设施或电动船配套充电桩,按项目建设费用(不含征地费)50%的标准资助。项目建设费用具体包括:

1.设备购置费;

2.建设及安装工程费;

3.设计费。

(二)岸电设施使用补贴:

1.船舶靠港期间使用岸电设施,均按照0.1元/度的优惠电价结算电费,结算电费与港口企业岸电电费成本差价由政府补足;

2.船舶靠泊广州港码头首次成功使用高压岸电设施的,补贴港口企业测试费3万元/艘;

3.2019年额外给予积极为靠泊船舶提供岸电服务的港口企业0.2元/度的奖励补贴,2020年起仅对船舶靠泊艘次有效使用岸电比率或有效使用岸电艘次逐年递增的港口企业发放。

(三)清洁能源设备补贴:

1.对于港区内替代更新的拖车、叉车、正面吊采用液化天然气(LNG)、电能以及其他清洁能源的,按照其购置或改造费用的30%予以补贴;

2.每台设备最高补贴额度不得超过15万。

(四)船舶转用低硫油补贴:

1.对于靠泊广州港、列入广州港出海航道进出船舶总计划、进入沿海控制区期间全程使用硫含量≤0.1%m/m的低硫燃油的海船,根据船舶进入广州港后最终停泊作业的区域,按照船舶净吨予以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表1船舶转用低硫油补贴标准一览表

序号

平均净吨(NT

补贴金额(元)

一区

二区

 

1

2999

500

600

 

2

3000-4999

600

750

 

3

5000-9999

850

1050

 

4

10000-14999

1250

1550

 

5

15000-29999

1800

2250

 

6

30000-49999

2500

3100

 

7

50000-79999

3600

4500

 

8

80000-120000

4650

5700

 

9

120000

5700

-

 

注:一区为虎门大桥以南的港区码头,二区为虎门大桥以北的港区码头

2.停泊期间有条件使用岸电而未使用的船舶,船舶转用低硫油补贴按照标准减半;

3.停泊广州港期间使用岸电设施的船舶可以同时享受船舶转用低硫油补贴和岸电优惠电价政策。

(五)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补贴:

1.以液化天然气(LNG)或电能等清洁能源为动力的新增或改造的广州籍船舶,按照船舶动力系统成本(包括电池及电力推进系统)的30%予以补贴,其中珠江游船舶给予40%的补贴;

2.每艘船最高补贴额度不得超过1500万元。

与电动船相匹配建设的船舶充电桩等设施,按照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补贴要求申请补贴。

(六)申请广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补贴资金的项目,已获得的国家、省、市等各级补贴之和不得超过其建设或购置成本,否则本补贴将相应减少。

第四章 补贴申报和审批

第十四条 申报流程如下:

(一)企业根据市港务局补贴申报通知,按照申请补贴类别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港务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现场核实,出具资助评审意见;

(三)市港务局确定拟给予补贴的项目及补贴金额,并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天;

(四)对于公示后有异议的项目,由市港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重新进行公示;对于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由市港务局报市政府审定;

(五)经市政府审定后,补贴资金根据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纳入下一年部门预算,待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批复下达后,由市港务局拨付给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 所需申报材料如下:

(一)申请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补贴的港航企业,在竣工验收后提交以下资料:

1.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岸电项目的表格为附件1,电动船配套充电桩项目的表格为附件2);

2.申请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附件3);

3.申请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情况等(包括机构、制度和人员,须加盖单位公章);

4.项目立项、设计、设备购置、建设、安装、验收等相关材料(含费用明细、票据等复印件)及申请项目的照片等;

5.项目建设满足技术要求的材料。项目满足《码头船舶岸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05-2018)》或《内河码头船舶岸电设施建设技术指南》《广东省内河港口岸电设施建设技术要求》的说明材料,以及根据项目建设复杂程度需由申请单位组织的第三方审核资料等;

6.电子版申请材料。

(二)申请岸电设施使用补贴的港口企业,按季度提交以下资料:

1.岸电设施使用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4);

2.申请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附件3);

3.初次申请时提交:申请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情况等(包括机构、制度和人员,须加盖单位公章);

4.港口企业与供电方之间的岸电设施用电协议、电费发票或其他能说明岸电供电电价、结算电量的材料,经船方确认的电费支付相关单据,岸电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电子版申请材料。

(三)申请清洁能源设备补贴的港口企业,在设备验收后提交以下资料:

1.清洁能源设备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5);

2.申请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附件3);

3.初次申请时提交:申请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情况等(包括机构、制度和人员,须加盖单位公章);

4.拖车、叉车、正面吊采购立项、购置、验收等相关材料(含合同、费用明细、票据等)、新购置设备的照片以及被更替的设备相关资料等;

5.电子版申请材料。

(四)申请船舶转用低硫油补贴的航运企业,按季度提交以下资料:

1.船舶转用低硫油补贴申请表(附件6);

2.承诺每次靠泊广州港时、进入沿海控制区全程均使用含硫量≤0.1%m/m的低硫燃油的承诺书(附件7);

3.船长承诺及声明书(附件8);

4.初次申请时提交: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吨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受电设备资料;

5.购油凭证、油类记录簿、轮机日志;

6.电子版申请材料。

(五)申请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补贴的广州籍航运企业,应当在领取船舶营运证照后提交以下资料:

1.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9);

2.申请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附件3);

3.申请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情况等(包括机构、制度和人员,须加盖单位公章),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项目立项、设计、购置、建设、安装、验收等相关材料(含费用明细、票据等复印件)及申请船舶的照片等;

5.对船舶动力系统成本(包括电池及电力推进系统)的第三方审核报告;

6.电子版申请材料。

第五章 项目核查与监督

第十六条 市港务局应当在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及使用、清洁能源设备购置及使用过程中,对项目进度进行核查,并及时将承诺使用低硫燃油的船舶名单通报广州海事局。

第十七条 广州海事局应当根据国家排放控制区相关要求对船舶使用岸电情况、转用低硫燃油情况履行监管责任;将船舶使用燃油抽检情况报送市港务局作为补贴发放参考依据;对申请补贴的航运企业船舶遵守承诺、进入沿海控制区全程使用含硫量≤0.1%m/m低硫燃油情况开展抽查,并将发现的违规违约船舶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市港务局。

第十八条 市港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对申请补贴的港口岸电设施和清洁能源设备运行情况开展抽查。

第十九条 市港务局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公开以下信息:

(一)项目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及补贴金额等。

(二)加入广州港航绿色公约的港航企业名单、承诺每次靠泊广州港进入沿海控制区全程均使用含硫量≤0.1%m/m的低硫燃油的企业名单。

(三)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 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补贴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市港务局按照职责分工严格管理,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第二十一条 补贴申请企业应当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出具的材料真实有效。对于存在谎报、瞒报及提供虚假信息申请补贴的企业,应当及时追缴相应财政补贴资金,两年内不得申报该补贴资金,并在相关部门网站上予以公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要求开展核查工作,遵循核查程序,避免违章操作。核查结果将作为相关企业再次申请补贴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港务局应当按照市财政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要求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补贴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补贴资金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相应部门年度预算予以安排。

第二十六本办法自2019年7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附件.doc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