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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港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6/2020-00013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港务局 成文日期: 2019-12-02
名称: 广州市港务局关于发布广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补贴资金政策答疑文件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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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港务局关于发布广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补贴资金政策答疑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1-06  浏览次数:-

各港航企业:

广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补贴资金申请项目(2019至2020年度第一批)申报工作自10月16日开展以来,收到部门企业咨询问题,经商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广州海事局,现对其中6类共性问题明确细化、统一答复如下:

问题一  靠泊广州港的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后一直在使用含硫量≤0.1%m/m的低硫燃油,其航运企业是否可以申报其承诺低硫油承诺书签订时间以前的补贴?

答复:《根据广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补贴办法")第十一条(四),2019年1月1日以后,符合申请条件的航运企业,可以申请船舶转用低硫油补贴,补贴办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考虑到本补贴政策及配套办法出台后的宣贯,企业对政策知悉了解的过程,航运企业可向我局递交《关于实际履行船舶转用低硫油承诺起算时间的声明》(详见附件1),并如实提交相关船舶资料。其中,2019年6月30日前签订船舶转用低硫油承诺书的航运企业,可申请2019年1月1日以来船舶转用低硫油;在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船舶转用低硫油承诺书的航运企业,可从2019年7月1日起申请船舶转用低硫油;2020年1月1日之后签订船舶转用低硫油承诺书的企业,只能申请签约日期之后船舶转用低硫油。

问题二 租赁的港口电动叉车是否可以申请清洁能源设备补贴?

答复:不可以。考虑到拖车、叉车、正面吊等清洁能源设备可移动、转租,本次补贴范围不含租赁设备,申请补贴的替代更新设备须为申请企业自有设备。

问题三 境外航运企业是否可以委托国内代理公司代签约、处理补贴事宜?

答复:可以。《补贴办法》并未对境外航运企业的企业类型有明确要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境外航运企业可以委托国内代理公司代签约、处理补贴事宜,但须提供《委托船舶转用低硫油补贴申请代理单位授权委托书》(附件2)明确项目权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以及受委托单位证照资料,加盖双方公章予以确认。

问题四 几个港口企业均联系同一艘具有受电设备的船舶在不同时间前来进行高压岸电测试成功,能否分别申请测试费补贴?

答复:可以。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建设有高压岸电设施(额定电压为交流lkV以上)的港口企业,每套高压岸电设施成功为不同船舶提供高压岸电施测,可以申请岸电设施测试费补贴。

问题五 新建造的纯电动船2018年12月交付使用,是否可申请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补贴?另外考虑到电动船电池技术在发展中,电池采用租赁方式避免电池老化电力不足等问题,如何申报电池和电力系统成本?

答复:根据《广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补贴资金实施方案》“二、补贴项目“第三段,对于2016年7月20日广州绿色港口行动计划启动大会召开之后,率先建设岸电设施的项目,以及率先建造的清洁能源动力船舶(纯电动或纯LNG船舶)依照标准给予补贴。

本次补贴范围不含租赁的设备、电池,电动船租赁的电池费用暂不纳入电池和电力系统成本。

问题六 于2018年12月购置了电动叉车用于替代燃油车,是否可申请清洁能源设备补贴?

答复:为鼓励清洁能源设施设备的使用,按照《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粤环[2018]23号)要求,2018年1月1日起在港区内率先使用清洁能源更替燃油拖车、叉车、正面吊的项目,可申请清洁能源设备补贴。

附件:1.关于实际履行船舶转用低硫油承诺起算时间的声明.docx

          2委托船舶转用低硫油补贴申请代理单位授权委托书.docx



(联系人:吴佳;联系电话:83050355)

广州市港务局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