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船员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在内河船舶减员政策实施后,普遍存在千吨级普货内河船舶只需配备驾驶员及机工各一名的现状,此种情况的驾驶员即视为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