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的通知》的要求,现向社会公众公布我局2022年包容审慎执法典型案例:
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未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案
一、涉及执法事项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的名称、固定办公场所及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二、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开展年度核查时发现,该公司的固定办公场所于2022年3月17日发生变更,未在15 个工作日内到我局办理变更备案手续,违反《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三、处理结果
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存在固定办公场所发生变更未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的违法行为,依据《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该公司符合《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交法发〔2021〕115号)中《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第21条规定的免予处罚情形,决定对该公司的该项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四、案例分析
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发生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范围的违法事项,该公司能够积极配合案件相关调查处理,经责令改正,在规定的期限补充完成备案义务,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满足《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第21条“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2.不属于未报告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的情形;3.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补充完成备案或报告义务;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的要求,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同时在案件办理过程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执法权威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