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4年度法治广州建设考评办法》要求,现向社会公众公布我局2024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含包容审慎执法案例)如下:
1、广州市港务局对珠海市某公司未经批准港口采掘行政处罚案
2024 年7月,广州市港务局执法人员在视频监控时发现,2024年6月X日X时有“粤云浮工**”船在广州某码头港池水域采掘作业。经调查系珠海市某公司为某码头疏浚项目收尾扫浅施工,未办理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和《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港口行政2021年版)第7项规定,对珠海某公司处5000元罚款。
2、广州市港务局对广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将委托港口作业的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行政处罚案
2024年1月,广州市港务局接海关通报,在广州某港口作业的集装箱内有货物疑似危险品,经市港务局执法人员调查,广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向某港口委托作业时,将夹带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五金”的情况属实,违反了《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港口行政2021年版)》第七十项规定属一般违法程度,广州市港务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
3、广州市港务局对广东某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备案义务行政处罚案(包容审慎执法)
2024年3月,广州市港务局执法人员到广东某运输有限公司进行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年度核查时,发现该司法定代表人于2024年2月发生变更,但未在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办理变更备案。该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以及《广东省交通运输领域免处罚免强制事项清单(修订版)》之“一、免处罚清单(首违不罚事项)”第1项,广州市港务局责令该司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鉴于该司上述违法行为满足首违不罚事项免处罚的适用情形,最终对该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4、广州市港务局对广州市某码头公司超出车辆载货定额装载货物行政处罚案
2024年4月,广州市港务局接市交通运输局通报,查获一辆载货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机动车,该机动车从广州市某码头公司所在地装货出场。经市港务局执法人员调查,广州市某码头公司超出车辆载货定额装载货物的情况属实,违反了《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港口行政 2021年版)》第十六项的规定,一年内首次被查到的,认定违法程度为一般,广州市港务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该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