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巴士乘船守则

来源:广州市港务局 发布时间:2022-12-20 18:55:48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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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水上公共交通水上巴士管理,保障城市水上公共交通水上巴士安全和畅顺,维护城市水上公共交通乘坐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安部《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水路旅客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则,结合广州市水上巴士实际情况,制定本守则。

  本守则所称水上巴士,指广州市水上公共交通船舶,是广州市公共交通中以核定的水路航线为依托,承担水上公共交通的水路客运船只。

  第二条 水上巴士经营单位实施管理活动,以及乘客乘坐水上巴士应当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乘坐水上巴士的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服从水上巴士经营单位现场工作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乘坐秩序。

  第四条 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危重病患者、行动不便者及学龄前儿童,须在有监护能力的健康成年人陪同下乘坐水上巴士,因监护人责任在船上造成的伤害及损失的,由监护人承担。

  第五条 乘客必须遵守下列守则:

  (一)在码头或者指定地点依次候乘,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待船停稳码头开闸后依次上下船;码头关闸铃响后,或船舶客满时,禁止冲闸强行登船;

  (二)乘船应当讲究文明礼貌,主动礼让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登乘,其他乘客应当主动让座;不得在船内有高声喧哗、打闹、斗殴、赤膊、乞讨、赌博、卖唱等不文明行为;

  (三)乘客乘船期间应照看好老人、小孩,禁止让小孩追逐嬉闹;禁止在浮趸边缘与临水警戒线之间的区域停留、行走、照相、放置物品等行为;不得推挤、跨越船舷、攀爬栏杆;禁止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船外、自行开关船上闸门及其他危及乘客人身安全、健康和影响妨碍船舶安全行驶、停靠行为;

  (四)禁止躺、卧、占据、蹬踏座位,禁止在船舱内外乱张贴、乱涂写及损坏船舶设备、设施;

  (五)船舶运营中,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船舶驾驶室、机舱和其他有碍安全的区域,不得有妨碍工作人员的行为;

  (六)乘客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得在码头、船舶区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丢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禁止往珠江水域抛弃垃圾或做出有影响乘船环境及环保的行为;不得携带禽畜、宠物(有防护措施的导盲犬或正在执行公务的专用动物除外)以及其它容易造成码头、船舶污损的物品登船;乘客要爱护码头、船舶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如有损坏一律照价赔偿;

  (七)除明确允许的航线外,禁止自行车(折叠式轻便自行车、可折叠婴儿车除外)、机动装置单车、人力(机动)三轮车、铁斗车、残疾人机动车和电(助)动车乘船;

  (八)由于不可抗力、交通管制、恶劣天气、能见度不良或台风等原因造成船舶暂停营运时,乘客应予以理解配合,不得催促船员冒险开航。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遇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乘客应保持镇静,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不要在毫无安全保障的情况下盲目跳水逃生。非紧急状态下,乘客不得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

  (九)到达终点后乘客应当离船上岸,禁止随船返乘;

  (十)当客流剧增,影响运营安全时,水上巴士经营单位可采取客流管制措施,乘客应当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

  (十一)乘客驾驶自行车、机动装置单车、人力(机动)三轮车、铁斗车、残疾人机动车和电(助)动车(宽度超过1.2米的三轮车禁止上船)进出有明确允许可搭载的码头或航线时,应在不影响乘渡秩序及周边乘客安全的情况下通行,船上设有专用停放区域或装置的应按规停放,并服从码头、船舶工作人员的指挥;

  (十二)严禁在码头、船舱内吸烟及乱扔烟头,禁止一切明火(包括玩弄打火机),禁止触动船舶电器设备、开关,禁止进入非乘客区域。

  第六条 乘客必须遵守下列票务管理规定:

  (一)乘船应当自觉投币、刷卡或出示乘坐优惠证(卡),优惠证应当接受工作人员查验;不投币或者投币不足、不刷卡以及使用无效卡乘船的,工作人员可以拒绝其登船;

  (二)无人售票航线不设找赎、不予退票,乘客应当自备零钱或刷卡前有足够的余额,禁止使用假币、不能流通的残币投币乘船;

  (三)除明确允许的航线外,每位乘客可以携带总重量不超过20千克且体积不超过0.3立方米的行李,长度不得超过1.5米(杆形物品2米)。总重量超过20千克或体积超过0.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1.5米(杆形物品超过2米)的行李一律不得携带乘船,但残疾人使用的轮椅、导盲杆等必要扶助工具除外;

  (四)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携带两名身高不超过1.3米或未达到法定应当入学年龄的儿童(凭有效身份证明)乘船;所携带的儿童超过两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身高超过1.3米且达到法定应当入学年龄的儿童须凭有效船票乘船;

  (五)有明确可搭载自行车、机动装置单车、人力(机动)三轮车、铁斗车、残疾人机动车和电(助)动车的过江航线,上述车辆装置应按规定缴纳乘船费用,不予优惠;

  (六)除以上票务管理规定以外的收费和票价优惠,按政府相关规定、市物价局核定及水上巴士经营单位有关规定执行,由水上巴士经营单位公告。

  第七条 严禁携带枪械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品以及有刺激性气味、污秽品、易于损坏和污染船舶设备的物品等可能危及乘客人身安全、健康或影响码头、船舶设施安全的物品上船。水上巴士经营单位工作人员依法对乘客携带物品进行运输安全检查,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 乘客对携带的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且不得妨碍其他乘客乘坐。如因乘客自身保管措施不当造成的伤害及损失,由乘客自行负责。

  第九条 损坏船舶设备、设施的,水上巴士经营单位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行为,限期修复、赔偿损失。

  第十条 违反本守则规定,影响水上巴士航行安全及正常营业秩序,经劝阻拒不改正的,水上巴士经营单位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并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乘客因违反本守则造成自身伤害的,责任自负;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在码头或船舶内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乘客可以积极参与水上巴士营运服务管理的监督。在乘坐水上巴士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可致电服务热线81216891(24小时);安全服务监督热线020-34377319(工作日8:30-12:30,14:00-17:00)进行投诉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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