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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港务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收费管理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港务局 发布时间:2023-04-15 10:41:52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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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港局〔2023〕66号

广州港引航站,各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船舶港口服务经营人: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19〕2号)和《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规〔2022〕26号),进一步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保障粮食能源安全和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州港引航站,各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船舶港口服务经营人要落实港口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收费目录清单应载明本单位所有收费的名称、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清晰完整表述作业环节,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对属于进出口环节的口岸收费,还应按《广州市商务局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规范广州口岸进出口环节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穗商务规字〔2021〕4号)规定,统一在“广州市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口岸收费公示”栏目发布。

  二、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提供供水、供油(气)、供电等服务的,由港口经营人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船舶供应服务费,舶供应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制定。水、油(气)、电应按照国家规定政策执行,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收取,不得以水、油(气)、电费用为基数,价内加价的方式收取服务费用。

  三、围油栏服务单位不得对装卸非持久性油类的船舶强制提供围油栏服务,对此类船舶申请围油栏服务时应明确提示船方此服务为自选行为。

  四、相关代理企业代收代付货物港务费时,不得加价收费。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

  五、各相关经营人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不得对具有同等条件的服务对象实行歧视,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

  六、广州港引航站,各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船舶港口服务经营人有权拒绝违反规定收取或者摊派的各种费用。

  七、本文所指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船舶港口服务经营人,包括:广州港引航站以及提供货物港口装卸、仓储(堆存)业务和引航(移泊)、拖轮、停泊、围油栏、船舶供应、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理货等服务的经营人。

  特此通知。

  广州市港务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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