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和任务
(一)背景
1.2016年4月8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统筹抓好去成本等重点任务,广州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印发广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及5个行动计划的通知》(穗府〔2016〕8号),其中一个行动计划《广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之一就是降低物流成本:主要通过落实国家《港口收费计费办法》,降低航运企业和进出口企业的负担。
2.《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19〕2号)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原交通部《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事宜的通知》(交水发〔2006〕238号)和《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7〕104号)同时废止。
3.2017年12月11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广州市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7-2018年)的通知》(穗发改〔2017〕1015号),要求由广州市港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2017年底前制定具体降低费用措施并报市政府。
4.2018年10月10日,中共广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印发广州市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及分工的通知》(穗改组发〔2018〕6号),要求由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港务局、广州港集团牵头免除货物港务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以及港口设施保安费公共统筹部分。
(二)依据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州市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及分工的通知》(穗改组发〔2018〕6号)的要求,结合《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19〕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关于明确港口政企分开后货物港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3〕125号)。
(三)目标
按照中共广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印发广州市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及分工的通知》(穗改组发〔2018〕6号)的要求,深化港口价格形成机制,推进水运供给侧架构性改革,免除货物港务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
(四)任务
研究制定货物港务费优惠政策,免除地方政府留存部分。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适用范围
货物港务费免除适用于经由广州港(沿海港口、内河对外开放港口)吞吐的货物和集装箱。
解读:本条内容主要是规范货物港务费免除的适用范围。意思就是只有在广州港范围内港口码头进行了装卸作业的货物,才能适用这条优惠政策,免除货物港务费。对于在广州港范围以外的港口码头进行了装卸作业的货物,不适用该优惠政策。这里的货物包括散杂货、件杂货、集装箱、危险货物等,比如煤炭矿石、粮食、石油化工品、钢材、水泥、商品汽车、河沙(碎石)、集装箱、危险货物等。
(二)免除项目和标准
货物港务费,免除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即(交水规〔2019〕2号)文规定标准的50%,此外,根据(粤交〔2019〕9号)文,广州内河港非开放港口不再征收货物港务费。
解读:目前,货物港务费征收的依据主要有二,其一是《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2019〕2号),适用于沿海港口和对外开放港口。其二是《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规范我省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交〔2019〕9号),适用于内河非对外开放港口。
根据交通部《关于明确港口政企分开后货物港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3〕125号)规定,“港口政企分开后,经由港口吞吐的内外贸货物,先由负责维护和管理防波堤、进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港口行政管理机构,以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然后向码头所属单位(租用单位或使用单位)返还50%,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
港口行政管理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征收货物港务费,其中50%上缴地方财政即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另外50%返还码头所属单位,主要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这里的维护主要包括维护码头前沿防撞护舷和护轮坎等码头必须配备的防护设施设备,以及维护码头前沿回旋水域深度和宽度,保证船舶进出码头有足够水深的一片回旋水域进行靠离泊。
执行这一优惠政策后,货物港务费按照规定标准征收的50%执行。即港口经营单位按照《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2019〕2号)规定标准的50%向货主征收,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货主向港口经营单位缴纳货物港务费可以减少50%,实际减负50%。
相关政策文件:广州市港务局关于免除广州港货物港务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