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港规字〔2022〕4号
广州市港务局关于发布广州港口章程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为告知和说明广州港口基本情况、港口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事项,公布本港口贯彻执行有关港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措施,我局组织制定了《广州港口章程》,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广州港口章程》
广州市港务局
2022年12月23日
广州港口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港口概况
第二章 港口管理组织及相关部门
第三章 港口公用设施及管理
第四章 港口经营
第五章 船舶进出港
第六章 港口服务
第七章 港口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八章 港口应急事件处理
第九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港口概况
第一条 港口位置
广州港口(以下简称本港)位于华南沿海的珠江入海口(23º06´N,113º26´E),由海港和内河港组成。
第二条 港口自然条件
本港地处北回归线之南、亚热带海洋性气候区,6月至10月为热带低压和台风活动季节,年平均降水量为1702.5毫米,年平均气温21.8℃,冬季盛行东北季风,春末和夏季盛行西南和东南季风。
本港水域受不正规半日混合型潮汐影响,水流动力表现为不规则往复流,平均潮差小于2米。
第三条 港口范围
本港分布在珠江口水域及沿岸的广州市、东莞市等行政区域范围。
第四条 港口水域
(一)海港水域
海港水域由以下水域边界范围内的珠江干流及相关支流形成的水域组成:
1.东边界:
东江口以铁路桥为界;
麻涌河口以四航局预制厂码头与新沙驳船码头连线为界;
淡水河口以北岸转角与南岸河口水闸连线为界;
东莞江口以坭洲头灯桩与华润水泥厂码头连线为界;
仙屋涌口以虎门轮渡码头与虎门电厂码头连线为界;
川鼻河口以沙角码头内侧至亚娘鞋岛的上围角连线为界。
2.西边界:
黄岐水道以黄岐沙溪涌口与罗冲涌口的连线为界;
陈村水道以三山口为界。
3.北边界:
流溪河以白坭河大桥为界;
石井河以槎龙排洪站为界;
增埗河以狮头围公路桥为界。
4.南边界:
以大坦尾引航锚地为界,包括桂山引航检疫防台锚地、三门岛装卸锚地、大坦尾引航锚地及其附近相关水域。南边界具体控制点坐标为:
S31(22º33´46″N,113º38´02″E);
S32(22º26´08″N,113º39´33″E);
S33(22º10´00″N,113º43´18″E);
S34(21º55´00″N,113º50´00″E);
S35(21º55´00″N,114º05´00″E);
S36(22º04´00″N,114º05´00″E);
S37(22º08´33.1″N,113º53´47.6″E);
S38(22º11´01.9″N,113º49´56.6″E);
S39(22º13´01.4″N,113º49´01.6″E);
S40(22º14´38″N,113º49´38″E);
S41(22º25´00″N,113º46´55″E);
S42(22º44´17.7″N,113º44´17.8″E)。
(二)内河港水域
内河港水域是广州市行政区内海港水域范围以外的内河通航水域。
第五条 港口陆域
(一)海港陆域
海港陆域由内港港区陆域、黄埔港区陆域、新沙港区陆域和南沙港区陆域组成。
1.内港港区陆域
由位于西河道、南河道、东河道两岸码头陆域组成。
2.黄埔港区陆域
由位于黄埔鱼珠至东江口沿岸的黄埔老港作业区和黄埔新港作业区组成。
3.新沙港区陆域
由位于麻涌口至破流水闸沿岸的新沙港作业区组成。
4.南沙港区陆域
由位于南沙的沙仔岛、小虎岛、龙穴岛沿岸的沙仔岛作业区、小虎作业区、芦湾作业区、南沙作业区组成。
(二)内河港陆域
内河港陆域由广州市行政区内海港范围以外的内河通航水域两岸码头陆域组成。
第六条 港口岸线
本港港口岸线由沿海港口岸线和内河港口岸线组成。
珠江黄埔以下河段及各入海口门、入海河流感潮河段等水域内的港口岸线为沿海港口岸线,其他为内河港口岸线。
第七条 港口码头设施
本港码头设施由沿海港口和内河港口的码头设施组成。
截至2021年年底,本港共有各类码头泊位724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110个),泊位总长度72748米;其中生产用泊位627个(生产用万吨级以上泊位80个),泊位总长度59942米,泊位年设计通过能力36539万吨,其中集装箱年设计通过能力1564万TEU,旅客年设计通过能力3217万人次,滚装商品汽车年设计通过能力95万辆;非生产用泊位97个,泊位总长度12806米。
本港主要专业泊位有:
集装箱专业泊位75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25个),泊位长度11109米,年设计通过能力1384万TEU。
石油化工专业泊位83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12个),泊位长度9513米,年设计通过能力5614万吨。
煤炭专业泊位34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8个),泊位长度3703米,年设计通过能力6413万吨。
粮食专业泊位21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4个),泊位长度3603米,年设计通过能力6283万吨。
商品汽车滚装泊位6个(均为万吨级以上泊位),泊位长度1228米,年设计通过能力95万辆。
第二章 港口管理组织及相关部门
第八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广州市港务局依法对广州港口,广州市水路运输行业,广州港水域、航道和锚地行使管理权;指导监督广州港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船舶进出港、锚泊、引航、船舶交易等公共服务。
局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有海港分局、黄埔分局、内港分局、番禺分局、五和分局、新塘分局;直属单位有广州港引航站、广州港通讯调度指挥中心、广州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广州航运交易所(广州国际航运研究中心)等。
第九条 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局(以下简称广州海事局)是本港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环境保护、海洋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管理机构。
广州海事局派出机构有黄埔海事处、番禺海事处、内港海事处、沙角海事处、南沙海事处、新港海事处、新沙海事处、增城海事处、花都海事处。
第十条 国家设在广州港口口岸的其他监督管理机关
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广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负责对人员、船舶、货物和物品进出广州港口口岸实施监督、管理以及检查、查验和检验检疫等工作。
(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负责贯彻执行与海关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技术规范,负责各自关区经广州港口口岸的征税、监管、缉私、出入境检验检疫、统计等工作。
广州海关在本港下设的机构有海珠海关、番禺海关、南沙海关、花都海关;黄埔海关在本港下设的机构有黄埔老港海关、黄埔新港海关、增城海关、新沙海关。
(二)广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广州市、东莞(新沙港区)范围内对外开放口岸的出境入境人员及其携带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实施监护及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
在本港下设的机构有南沙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黄埔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番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洲头嘴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新塘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十一条 其他监督管理部门
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消防救援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港区内环境、综合安全、公共安全和消防安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 港口公用设施及管理
第十二条 主要港口公用设施
(一)港口航道
本港航道由出海主航道和其他航道组成。
出海主航道自珠江口外隘洲岛西侧天然水深区至黄埔港区,全长约160公里,包括口门航道、大濠水道分道通航区、大濠水道、榕树头水道、伶仃航道、川鼻航道、大虎航道、坭洲航道、莲花山东航道、莲花山西航道、新沙航道、赤沙航道、大濠洲航道。其中珠江口外隘洲岛西侧天然水深区至南沙港区段出海主航道水深17米,通航宽度385米;南沙港区至黄埔港区西基调头区段出海主航道水深13米,通航宽度160米。
其他航道总里程约199公里,包括黄埔水道、铁桩水道、新造水道、海心岗水道、汾水头水道、沥滘水道、南河道、新洲水道、仑头水道、官洲水道、小洲水道、东河道、西河道、菠萝庙水道(规划)、白坭水道(港区内)、东平水道、三枝香水道、大石水道、东江口水道、浮莲岗水道、大沙水道、小虎西水道1、小虎西水道2、沙仔沥水道、南北台水道、枕箱水道、枕箱水道北汊、龙穴南水道、龙横航道(港区内)、江海航道、青州航道。
(二)港口锚地
本港现有主要锚地88个(主要锚地情况见附表1),浮筒23个,最大锚泊能力30万吨,主要功能为船舶候潮、联检、待泊、避风、船舶调头和过驳作业等。其中桂山锚地为一般引航、检疫、防台锚地,蜘洲岛以南锚地和大担尾锚地为大型引航锚地,三门岛锚地为主要候泊、检疫、防台和过驳锚地。
第十三条 港口公用设施管理
广州市港务局负责广州港出海主航道、内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在本港水域修建或者设置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设计文件中有关航道事项应当事先征得广州市港务局同意。
港区锚地的划分、设置和调整,由广州市港务局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
第四章 港口经营
第十四条 港口经营资格申请
在本港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广州市港务局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水上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的单位,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的单位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向广州市港务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的基本义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核定的功能使用和维护港口经营设施、设备,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服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公正、准确地办理港口经营业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通过多种渠道公开,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
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突发事件处置、关系国计民生紧急运输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及人员的港口作业,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配置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措施,按照码头竣工验收确定的泊位性质和功能接靠船舶。
从事港口拖轮业务的经营人,应当公布所经营拖轮的实时状态,供船舶运输经营人自主选择。
第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当向广州市港务局申请取得《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并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作业。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装卸、过驳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广州市港务局报告。报告人在取得作业批准后72小时内未开始作业的,应当重新报告。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广州市港务局或其位于当地的派出机构:
(一)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申报有误的危险货物;
(二)在普通货物或者集装箱中发现夹带危险货物;
(三)在危险货物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且不满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中有关积载、隔离、堆码要求。
第十七条 锚地作业
有锚地作业资质的港口经营人需进行港口锚地作业的,应当向广州港通讯调度指挥中心申报锚泊计划。锚地作业应当符合有关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和应急措施。
国际航行船舶在锚地装卸货物前,承担接驳业务的驳船应当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国际航行船舶在锚地进行减载作业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办理锚地减载审核手续。
第十八条 港口客运经营
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消防、救生以及反恐防范设施设备,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设备,对登船旅客及其携带或者托运的行李、物品以及滚装车辆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旅客实名制相关要求,保证旅客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保持安全、快捷、良好的候船条件和环境。
第五章 船舶进出港
第十九条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在本港水域内从事船舶、海上设施航行、停泊、作业、使用广州港出海航道或港区锚地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相关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条 船舶进出港报告
船舶进出本港应当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遵守其公布的相关航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船舶调度管理
船东、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抵港前72小时和抵港前24小时向广州港通讯调度指挥中心报送船舶抵港(抵达广州港引航锚地)预报和确报资料。
使用出海航道水域的船舶必须服从广州港通讯调度指挥中心的调度安排。未经安排,不得擅自进入出海航道水域,以免危及按计划进出船舶的航行安全。
船舶因等潮、候泊、检修、检验检疫等原因使用港区锚地的,由广州港通讯调度指挥中心统一安排,遇紧急情况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的监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本港,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广州海事局申报:
(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本港或者在本港过境停留,应当在进、出港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前),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向广州海事局办理申报手续;
(二)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定期申报手续。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30天;
(三)核动力船舶、载运放射性物质的船舶进、出本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相关管理机构的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船舶引航
(一)引航区域
包括本港水域和广州市行政区水域。
(二)引航申请
下列船舶应当申请引航:
1.外国籍船舶,但交通运输部经报国务院批准后规定可以免除的除外;
2.核动力船舶、载运放射性物质的船舶、10万总吨及以上油轮;
3.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散装液化气船、散装危险化学品船;
4.长、宽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上高度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船舶。
前项第3目、第4目船舶的具体标准,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港口、航道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进港船舶引航申请,应当在计划抵港前72小时由申请方向广州港引航站提出,并在船舶抵港前24小时向广州港引航站确认和报送抵港确报时间。航程不足24小时的船舶,应当在上一港开航前报送确报。
出港或移泊船舶,应当在离港前12小时预报离港计划。因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要求报送离港计划的,应当满足引航作业计划实施的时间要求。
特殊和大型拖带引航申请应当提前7天向广州港引航站提出,如遇特殊情况可以在驶离上一港或抵港时提出。
(三)引航申请资料
1.船公司、船名(包括中、英文名)、国籍、船舶呼号、MMSI、IMO;
2.船舶类型、总长度、船宽、满载吃水及抵港吃水(淡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载重吨、总吨、净吨、功率、船速;
3.装载货物种类、数量;
4.预计抵、离港或者移泊的时间和地点;
5.特殊作业的引航申请还需提供以下内容:评估报告(如需要)、码头靠泊能力证明、海事管理机构批复意见(如已批复)、船舶安全航行操纵方案和应急预案(如需要)、船舶不适航缺陷及靠离条件要求、拖带方式及队型等。
(四)引航候泊锚地
1.桂山引航候泊锚地(即18GS锚地)为下列四点连线水域:
22º07´20″N 113º45´48″E
22º07´20″N 113º47´54″E
22º08´30″N 113º47´54″E
22º08´30″N 113º45´48″E
2.蜘洲南引航候泊锚地(即13ZH锚地)为下列四点连线水域(大型船舶使用):
22º06´30″N 113º52´00″E
22º06´30″N 113º55´00″E
22º03´30″N 113º52´00″E
22º03´30″N 113º55´00″E
3.大担尾引航候泊锚地(即4DT锚地,超大型船舶使用):
21º57´36″N 113º59´06″E
(五)地点确认
在珠江口需申请引航的船舶,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引航候泊锚地等候引航员上船,并与广州港引航站保持甚高频联系,确认引航员具体登轮地点及时间。
引航员在本港的登(离)轮水域包括:
(六)拒绝、暂停或者终止引航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航员有权拒绝、暂停或者终止引航,并及时向广州海事局报告:
1.恶劣的气象、海况;
2.被引船舶不适航;
3.航道或者码头条件不满足被引船舶的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要求;
4.被引船舶的引航梯和照明不符合安全规定;
5.引航员身体不适,不能继续引领船舶;
6.其它不适于引航的原因。
引航员在作出上述决定之前,应当明确告知被引船舶的船长,并对被引船舶当时的安全作出妥善安排,包括将船舶引领至安全和不妨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地点。
第六章 港口服务
第二十四条 港口理货服务
本港具备资质的港口理货企业可以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计量、丈量、监装、监卸及货损、箱损检定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 船舶拖带和水上特种装卸服务
本港具备资质的船舶拖带服务企业可以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或护航服务,以及为船舶靠离浮筒提供系解缆服务。
本港水上特种装卸服务企业可以提供超长重大件货物的水上吊装、绑扎、驳运、海上拖带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 船舶供应服务
本港具备资质的国际、国内航行船舶油料、物料、生活品供应企业,可以24小时为进出本港的国内外船舶供应燃油、润滑油、淡水、食品、烟酒饮料、生活用品、船用物料、垫舱物料、船舶配件、化工产品和国外免税商品,并代办海员个人需要的各类商品。依法取得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船舶修造服务
本港现有广船国际有限公司、广州文冲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中船黄埔文冲船舶有限公司、广州文冲船厂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大型船舶修造企业,可以修造30万吨级船舶。
第二十八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
本港具备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可以接收处理的船舶污染物包括:残油、油泥、含油污水、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
第二十九条 船舶代理服务
本港国际、港澳、国内船舶代理企业可以接受承运人委托,代办其经营范围内的国际、港澳或国内航线船舶进出港口、承揽货源客源、船舶装卸、货物中转、船舶补给修理等事项。
第三十条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本港港澳、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接受托运人、收货人委托,代办其经营范围内的订舱、货物装卸、提取交付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打捞服务
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是海(水)上沉船(物)打捞、公共水域、港口及航道清障、海(水)上财产救助和大型海难、环境救助的专业单位。
拥有大型应急救助与抢险打捞工程船、大功率救助拖轮和半潜驳等各类船舶41艘:其中“华天龙”、“南天鹏”等4000吨—300吨吊力的起重救捞工程船5艘;“德强”、“德进”等主机功率为16000千瓦—440千瓦的救助拖轮15艘;载重能力为50000吨—26000吨的自航半潜船4艘;15000吨的半潜驳船2艘;7000吨—2000吨的甲板运输船4艘;同时还拥有3000米水深重型水下作业车以及潜水作业、溢油应急处置等一系列专业救捞配套设备。
第三十二条 海上救助
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是我国南海海上专业救助单位,拥有各类船艇33艘,其中海洋救助船10艘(14000千瓦、12000千瓦、6000千瓦救助船各1艘,9000千瓦救助船7艘),近海快速救助船4艘,基地配套工作艇19艘;拥有救助航空器5架(EC225大型救助直升机2架,S76D中型救助直升机3架)。
南海救助局实行动态待命救助值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在珠江口桂山海域常态化部署1艘9000千瓦海洋救助船应急值守,在珠海常态化部署1架救助直升机,在广州部署2艘基地配套工作艇、1支潜水救助队,在深圳部署3艘基地配套工作艇、1支潜水救助队。
第七章 港口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三条 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广州市港务局依法履行港口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海事管理机构、应急管理、公安、消防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的安全生产义务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特种作业管理、事故报告处理等制度,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安人员,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安全生产状况及安全设施进行自查自检,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五条 港口设施保安
对外开放港口设施经营人和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制订和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确保港口设施安全。(本港已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名单见附表2)
第三十六条 港口环境保护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港口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七条 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
船舶在本港水域排放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船舶应当将不符合前款规定排放要求的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生活污水、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等污染物接收作业,应当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不得向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排放船舶污染物。
第三十八条 船舶及相关作业的防污染控制
从事船舶清舱、洗舱、油料供受、装卸、过驳、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等作业活动的,应当按规定向相关部门办理报告、备案或审批手续,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并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作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九条 船舶垃圾接收处理
船舶垃圾接收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并依法备案后,方可开展作业。
船舶垃圾接收单位接收船舶垃圾,应当向船舶出具船舶垃圾接收单证,经双方签字确认并留存至少2年。
船舶垃圾接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处理的规定处理接收的船舶垃圾,并每月将船舶垃圾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广州海事局备案。
来自疫区船舶产生的船舶垃圾,应当经有关检疫部门检疫后方可进行接收和处理。
第四十条 港口岸电使用
船舶抵港前24小时,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当提前向港口经营人或广州港通讯调度指挥中心报告船舶受电设施的配备情况、主要技术参数等信息及岸电使用计划。新建和已建中国籍船舶受电设施安装应当符合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投入使用前需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本港对计划使用岸电的船舶实行优先靠泊、优先通行。按照规定应当使用岸电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将用电船舶安排在具备相应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对其他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鼓励安排在具备岸电设施的泊位靠泊。
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本港沿海港区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3小时,在本港内河港区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2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船舶、码头岸电设施临时发生故障,或者恶劣气候、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下无法使用岸电的除外。船舶靠泊不足前述规定时间的,鼓励使用岸电。
岸电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相关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其中高压岸电设施应当由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机构检测。
第八章 港口应急事件处理
第四十一条 事故与灾害应急救援
广州市港务局负责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港口经营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配备应急队伍、应急设备、设施,定期开展演练,保障组织实施。
港口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紧急情况时,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事故蔓延,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
第四十二条 船舶事故应急处理
船舶在本港发生事故后,船方、港口经营人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应当将事故发生地点、时间等情况和信息立即报告广州海事局和广州港通讯调度指挥中心,并配合广州海事局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十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
各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卫生防疫、海关等部门,做好港口救灾防病、紧急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等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通知卫生防疫、海关等部门。
第九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四十四条 港口经营禁止与限制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港口经营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港口经营活动,不得超过核定能力和许可范围使用港口设施、设备。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和仓储经营业务。
第四十五条 航道管理禁止与限制
禁止在本港航道及其附近滩地、岸坡进行不利于航道维护或者有碍航行安全的堆填、挖掘、养殖、捕捞、种植、构筑建筑物等活动,禁止向本港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禁止在航道内游泳。
不得在本港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广州市港务局批准。广州市港务局应当将审批情况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禁止一切危害本港航标安全和损害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船舶进出港禁止与限制
未获特别许可,任何船舶不得进入本港军事禁区及控制区域。
禁止船舶、设施在水下电缆、管线、隧道等专用标志标示的本港水域抛锚(本港出海航道跨河电缆、桥梁和水底管线情况见附表3)。
禁止船舶在各航道转弯处、港珠澳大桥以北的所有桥梁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范围附近水域追越或者在单线航段会船、追越。
禁止船舶在禁锚区锚泊。
禁止船舶在本港航道锚泊。紧急情况下确需锚泊的,应当征得海事管理机构同意。
第四十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禁止与限制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依法取得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不得在本港装卸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四十八条 环境保护禁止与限制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备案
本章程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五十条 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本港已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名单.docx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