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hxh
留言日期:
2024-01-08
主题:
关于境外中资企业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咨询
内容:
各位领导: 你们好!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十一条规定:“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也不得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参照适用前款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司是注册地在香港的企业,但完全由境内企业出资,股东分别为央企和事业单位。在这种背景下,我司是否可以不参照上述条款来经营国内的水路运输? 希望得到尽快的回复。谢谢!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01-09
答复时间:
2024-01-09
答复单位:
广州市港务局
答复内容: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也不得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参照适用前款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国务院没有另外的规定,所以在香港注册的企业严格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不得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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