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磋商文件部分内容前后表述不一致,现作如下澄清:
1、原磋商文件中第四篇第三条第4点第(11)款“成交供应商的确定:1)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磋商小组应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最高的响应供应商为排名第一及排名第二的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名第三的为成交备选供应商,以此类推(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2)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由采购人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及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澄清为:成交供应商的确定:1)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磋商小组应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最高的响应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名第二的为第二成交候选供应商,以此类推(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由采购人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原磋商公告与磋商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亦作相应修改。原磋商公告及磋商文件与本公告有矛盾的地方,以本公告为准。
3、磋商文件其他内容及开标评标时间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