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港局〔2022〕278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印发了《广州港务局关于免除广州港货物港务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的通知》(穗港规字〔2021〕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现我局就继续实施免除广州港货物港务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的政策(见附件)向公众征求意见,通告如下:
意见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向我局反映(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东路406号1604室广州市港务局港口管理处,邮编:510100。电话:020-83050265。邮箱:gwjlxiaofeng@gz.gov.cn)。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10月31日。对提出的意见请说明理由和依据,并署真实姓名、提供联系电话。
附件:《广州市港务局关于免除广州港货物港务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的通知》(草案)
广州市港务局
202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