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港局〔2017〕274号
广州港务局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广州海事局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广州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为防止船舶违法排放和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结合广州港实际,制定了《广州港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港务局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广州海事局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7年12月5日
广州港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
党的十八大提出“五位一体”建设布局,将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国务院制定出台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东省配套出台了《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计划实施方案》,广州港出台了《广州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为防止船舶违法排放和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结合广州港实际,制定了本制度。涉及渔船、军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不纳入本制度范围。
一、名词解释
船舶:指在广州港港区范围内航行、靠泊和作业的船舶(军事船舶、渔船除外)。
污染物:指船舶残油、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以及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等。危险废物指船舶残油、油污水以及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化学品洗舱水。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指具备船舶污染物相应接收能力和资质,为相关船舶提供污染物接收服务的单位。
船舶污染物处置单位:指取得了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置单位和广州市城管部门管理的生活垃圾处置单位。
运输单位:危险废物陆上运输单位指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并具有相应运输车辆的单位。危险废物水上运输单位指持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拥有相应资质运输船舶的水运企业或者符合相关条件的港口经营人企业。垃圾运输单位指广州市城管部门管理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
联单:分船舶污染物接收联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均一式五联。污染物接收联单格式详见附件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格式由环保部门制定。
危险废物转移:分省内转移和省外转移,相关联单按环保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闭环管理:相关单位联合对船舶污染物从船舶产生到处置单位处置完毕全过程实施的管理。
二、部门职责
(一)环保部门
对陆上危险废物收集、转移及处置工作进行指导。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审查;负责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废物陆上转运、处置过程的污染防治监管;负责危险废物陆上接收、转运及处置单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海事部门
具体负责接受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等接收作业的报告以及现场防污染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到港运输船舶实施防污染监督检查。
(三)城管部门
负责船舶生活垃圾在城市环卫系统的接收、转运及处置监管。
(四)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及资质管理。
三、船舶污染物联单的运行
(一)作业报告
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接收单位从事污染物接收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将接收情况向作业地海事部门报告。海事部门接到报告后,可根据作业船舶概况、作业地点以及作业气象海况等因素进行现场抽查。主要核实作业双方作业前现场防污染措施准备情况,作业流程与作业方案的一致性、作业人员培训情况等,防止作业过程发生污染。
(二)污染物接收联单运行流程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污染物后,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联单,按照联单格式认真填写作业双方名称、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涉及陆上危险废物转移的,还应符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船舶油污水接收的,接收作业完成后,作业双方在联单上签字确认,第一联接收单位留存,第二联交船方,船方将联单保存在油类记录簿等文书中至少2年。接收单位每月底将第三、四、五联分别报作业地海事部门、环保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船舶生活垃圾接收作业的,接收作业完成后,作业双方在联单上签字确认,第二联交船方,其余接收单位留存,船方将联单保存在垃圾记录簿等文书中至少2年。接收单位处理垃圾时需和垃圾运输车辆驾驶员互相确认垃圾信息,真实填写联单第二部分内容。第一、三、四、五联随车辆运行至垃圾处置单位,垃圾运输车辆驾驶员和垃圾处置单位接收人员确认信息后填写第三部分。处置单位留存第五联,并将第一、三联日内交污染物接收单位,并于月底前将第四联报属地城管部门。污染物接收单位接到联单后将第三联于月底前报作业地海事部门。
四、实施要求
(一)各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协作,加强执法联动,依法依规依责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环保部门应对危险废物接收、转运及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管。海事部门应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现场检查力度,重点打击偷排污染物等违法违规行为。城管部门应做好船舶生活垃圾运输、处置的监管工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准入管理和企业资质的监管。同时,各部门应加强合作,互通信息,各部门应定期以适当方式将广州港有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资质的单位通报给其他单位;并积极探求建立网络信息平台,建立有效的执法联动和监管合作机制。
(二)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转移联单等记录台账,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能力。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结合工作运行情况,各监管部门共同召集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总结和评估本制度运行情况,不断改进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联单工作。
六、其他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广州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环保部门、海事部门和城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