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港务局关于印发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港务局 发布时间:2021-12-02 09:30:44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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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港局〔2021〕285号

广州市港务局关于印发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分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港务局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局办公室)反映。

广州市港务局

2021年12月2日



广州市港务局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州市港务局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推进政务公开,建设良好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办〔2016〕13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313号)等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策文件解读工作要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文件起草部门是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多个部门联合起草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做好解读工作,其他单位配合。

  政策文件的解读材料、解读方案,应与政策文件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

  第三条 应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包括三种类型,相应要求如下:

  行政规范性文件(发文编号为“穗港规字”)。此类文件,文件起草部门应当落实文件与解读材料、解读方案同步组织、审签、部署的要求。

  (二)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作用,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需要广泛知晓,或专业性强的主动公开文件。此类文件,由文件起草部门自行研究判断并积极解读。局办公室经研究认为需要解读的,通知文件起草部门进行解读。

  (三)除以上两种类型外的其他文件。由文件起草部门自行确定是否解读。

  第四条 文件起草部门报送市政府审定的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分工及程序如下:

  局相关部门牵头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解读材料,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完成各项审核流程,由规划处(法规处)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起草部门会同规划处(法规处)按照市司法局审查意见修改后在市规范性文件项目库发布。

  文件起草部门请示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经研究需解读的其他主动公开文件,或拟由文件起草部门印发、需报市政府同意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文件起草部门组织起草该文件的解读材料、解读方案,经主要负责人审定,作为请示的附件报送市政府。

  (三)文件起草部门接到市政府办公厅通知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文件的解读材料发送市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设在市政务办),同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布。

  第五条 政策文件需报市政府同意的,按第四条执行。政策文件不需报市政府同意的,解读材料与文件稿一并呈局相关负责人审签。经审签同意后,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同步在本局网站公布。

  政策文件属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文件起草部门将文件报送市法制办审查时,应附上解读材料。

  第六条 政策文件的解读材料,应当全面、详尽、准确,把政策措施解释清楚,避免误解误读。主要内容包括:

  (一)说明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

  (二)对主要内容,特别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悉、执行、配合的条款,逐条说明具体做法、制定依据及合法性、合理性。

  (三)对文件中的关键词、专业术语,以及社会公众可能误解、疑问、质疑的内容,进行诠释。

  (四)涉及办事的,说明办事的受理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办事条件、资料、程序、时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五)涉及执法事项的,说明执行范围、执行程序、执行标准等。

  (六)属原有政策进行修订的,说明修订的理由和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差异;属贯彻执行上级政策的,说明本市政策措施与上级的异同、特点。

  第七条 重要、复杂的政策文件,需要长篇解读的,文件起草部门应在解读方案中列出解读材料的提纲;需要多篇解读材料的,应在解读方案中列出解读材料的目录。

  第条 解读材料应当以文字形式制作。解读文字应通俗易懂,可通过举案例、列数据、讲故事、答问等方式,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

  在文字材料的基础上,鼓励文件起草部门增加图片、图表、图解、漫画、音频、视频等形式,方便公众理解。

  第条 政策文件的解读途径主要包括:

  (一)本单位政府网站。

  (二)电视、报刊、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

  (三)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网站。

  (四)电子显示屏、墙报。

  (五)派发宣传资料。

  (六)新闻发布会、座谈会、宣讲会,接受记者采访。

  (七)12345政府服务热线和部门对外咨询电话。

  政策文件应当至少采用解读材料通过本单位网站公布的解读途径。除政府网站公布外,文件起草部门可根据需要增加其他解读途径。

  第十条 解读材料一般与政策文件同时公布。文件起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在政策文件制定全过程进行充分解读:

  (一)在政策文件制定过程中,文件起草部门通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举行吹风会,与社会和市场充分有效沟通,做好预期引导。

  (二)如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政策文件议题,文件起草部门按照局内的新闻资料审批流程,经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待议题通过后由市政府办公厅向媒体发布,及时公布会议决策信息。

  (三)政策文件正式印发公布时,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将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同时公布、关联公布,并报局办公室,必要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进行政策解读说明,回应社会关注点。

  (四)政策文件公布后,文件起草部门要密切跟踪舆情,必要时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对舆情和社会关注点、误解误读进行回应和解答,有针对性地释疑解惑。

  以上解读工作,如市政府或相关文件有明确要求的,应当按要求开展解读工作;未有明确要求的,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并组织开展。

  第十条 政策文件及其解读材料应及时在本局网站“部门文件”栏目集中公布。

  政策文件集中公布在“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栏目,解读材料集中公布在“政策解读”栏目。

  社会关注、需要广泛知悉的政策文件和解读材料,可增加在本局的“通知公告”栏目公布。

  第十条 文件起草部门将解读材料报送市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时,应注明审定人(文件起草单位领导)、联系人、联系方式,以便市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联系。

  政策文件及其解读材料在本局网站上公布时,应位于同一页面,或在文件的页面显示解读材料的链接,在解读材料的页面显示文件的链接,以方便公众查阅。

  本单位网站是政策解读的第一平台。政策文件和解读材料通过政府网站公布的时间,不应迟于其他途径公布。通过其他途径公布的解读材料,应同时发送本单位网站公布。

  第十条 局办公室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236号)要求,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本单位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情况登记表随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自查报告,报送市政府办公厅。

  局办公室将定期通报文件解读质量和效果的评估情况。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情况已纳入作为市政务公开考核内容之一。文件起草部门在政策文件报请市政府审定时,未按规定同步报送解读材、解读方案,被市政府办公厅退回的,造成我局绩效考核失分的,将全局进行通报。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机关各处室、各分局、直属各单位、非常设机构等。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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