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港局〔2019〕139号
广州市港务局关于注销广州市旺隆热电有限公司的批复
广州市旺隆热电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申请注销《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收悉。经研究,根据港口经营的有关法律法规,批复如下:
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意注销你司《港口经营许可证》((粤穗)港经证(0022)号),《港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自批复之日起作废。你司若恢复港口经营业务须重新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
此复。
广州市港务局
2019年7月9日
穗港局〔2019〕139号
广州市港务局关于注销广州市旺隆热电有限公司的批复
广州市旺隆热电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申请注销《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收悉。经研究,根据港口经营的有关法律法规,批复如下:
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意注销你司《港口经营许可证》((粤穗)港经证(0022)号),《港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自批复之日起作废。你司若恢复港口经营业务须重新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
此复。
广州市港务局
201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