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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前需要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哪些内容?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06-02 12:03:01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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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34号) 第四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人在取得作业批准后72小时内未开始作业的,应当重新报告。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时间、内容和方式固定的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实行定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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