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19年第45号)第十一条规定:“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3小时,在内河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2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船舶、码头岸电设施临时发生故障,或者恶劣气候、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下无法使用岸电的除外。”当前广州地区所有内河码头均有岸电设施,内河船舶都具备受电设施,只有在短时靠泊、受电设施或岸电设施故障、船舶有太阳能等有效替代措施的以及恶劣、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可以不接岸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