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船舶在交通运输部划定的海上引航区内航行、停泊或者移泊的,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1)外国籍船舶,但交通运输部经报国务院批准后规定可以免除的除外;
(2)核动力船舶、载运放射性物质的船舶、10万总吨及以上油轮;
(3)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散装液化气船、散装危险化学品船;
(4)长、宽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上高度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船舶。
第(3)项、第(4)项船舶的具体标准,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港口、航道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下列船舶在交通运输部划定的海上引航区内航行、停泊或者移泊的,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1)外国籍船舶,但交通运输部经报国务院批准后规定可以免除的除外;
(2)核动力船舶、载运放射性物质的船舶、10万总吨及以上油轮;
(3)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散装液化气船、散装危险化学品船;
(4)长、宽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上高度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船舶。
第(3)项、第(4)项船舶的具体标准,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港口、航道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